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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12-18 15:07:19 玉成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9日由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3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我市河网密布,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可以更好地集中力量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好城市内河。考虑到本轮内河 治理的重点在五城区,同时兼顾城市的空间发展方向,将国务院批复的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结合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将我市中心城区的范围,作为法规的适用范围,在确定《办法.》适用范围时,主要着眼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立足于修订法规的目的,突出制度的前瞻性,对接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需要,将治理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固定,为提升城市内河生态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此,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我市中心城区。同时,法规对中心城区之外的内河管理,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规定有关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内河管理新机制(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在我市城市内河治理过程中,创新了一系列的内河管理新机制,对优化我市城市内河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通过法规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城市内河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河长制。城市内河管理实行河长制,并明确河长的管理职责,有利于统筹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更高效地解决内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名录制度。通过明确我市城市内河的管理名单和管理范围,界定管理的边界和层次,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名录,突出管理重点,扩大我市近年来内河治理成果。三是联排联调机制。通过实行水系联排联调,联合调度库湖闸站,联动排水引水,实施排水防涝、生态补水,巩固并提升城市内河生态环境。

(三)关于内河管理新理念(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近年来,适应我市水系治理新要求,我市在内河治理工作过程形成了一些新理念,这些新理念的运用,使城市内河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美化提升了整个城市的居住环境。《办法》为新理念的贯彻实施提供法规支撑,巩固我市近年来内河治理成果,推进城市内河管理实现循序渐进发展:一是生态理念。要求在编制专项规划时,要满足优化生态环境等需要;内河治理等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城市内河的要清淤,要及时控制和消除内源污染,修复城市内河生态环境。二是系统治理理念。内河治理等工程建设除保持满足沿河驳岸退距、内河自然形态、水体流动等要求外,还应同步建设绿地、慢行交通系统、照明等设施。三是信息化理念,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要求对城市内河有关设施状况和基础数据进行调查,建立和完善城市内河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四是市场运作理念。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内河的治理和管养。

(四)关于内河管理新措施(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在本轮新一轮的城市内河治理过程中,实施了新的管理措施,对改善城市内河水体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城市内河生态环境逐渐得到修复,成为全国黑臭水体治理20个示范城市之一。一是实行新工作体制。整合了市建设、水利、城管等涉水部门的管理职责,确定由市建设局作为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协管,避免多头管理。二是改造内河沿岸景观改造。要求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依不同情况分类整改或拆除,提升内河周边环境,确保城市内河岸绿景美。三是严禁设置排污口。为了保证内河水体“长治久清”,规定除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设置出水口、雨水排放口的要经过审批,并编号建档,实施监督管理。

(五)关于禁止性规定及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

对城市内河管理中常出现的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巩固城市内河治理效果和建立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列举了内河管理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上位法规定的有关禁止性行为,并从提高违法成本和便于实践操作两方面因素考虑,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一是针对我市较为常见,但上位法并未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赋予的权限,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上位法已规定,但对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的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提高了处罚的下限。三是对上位法已规定,而我市并不常发生的行为,不再重复设定,根据转致条款,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处罚。

      来源地址:http://fzjw.fuzhou.gov.cn/zz/zwgk/zcjd/201905/t20190528_2901525.htm